| | 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:希特勒的歐洲 | | | 第一編 希特勒的歐洲的政治結構(上) | | 第一編 希特勒的歐洲的政治結構 (上) 第一章1939—1945年的德國 第一節鞏固政治權力,為戰爭作準備 1939年9月1日希特勒進攻波蘭的時 候,德國的權力實質上已經完全集中在國家社 會黨的手裡。德國政治生活方面的許多“調整 工作”實際上在國家社會黨執政的頭十二個月 內已經完成了。根據1933年3月24日頒 布的授權法——或者所謂“人民與國家保護法 ”,著名的領袖原則(納粹黨一開始就受它指 導)代替了多數裁定的原則,立法的權力(大 體上)已經由國會移交給了內閣,於是內閣在 製訂法律時可以不受憲法的條款和精神的拘束 。根據1933年12月1日的“爭取黨與國 家統一法”,納粹黨成為唯一的“國家觀念的 代表”,黨和國家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,因 此副元首和衝鋒隊(SA)的參謀長成為德國 政府的成員,“以便使納粹黨和衝鋒隊的機構 與政府機關之間保持密切的合作”。最後,按 照1934年1月30日的“重建法”,中央 集權製的過程(納粹黨有時候稱它為“豐富集 中”)已經達到這樣的地步,以前各州(La nder)享有的全權、選舉出來的議會和行 政權力一律都被取消,州政府完全被置於中央 | 政府之下。這樣的中央集權製,無論是俾斯麥 或是魏瑪憲法的製訂人,都未能理所當然地堅 決貫徹到底,因為在1871年和1919年 各州的地方情緒還很強烈。 12在地方機構改組完畢後,國家社會黨 便在最高部門進行權力集中,因為當希特勒向 國外四下看望,尋求新的冒險場地時,他已打 定主意只向最親信的幾個顧問透露自己的計劃 。所以,他逐步不讓德國內閣作為一個整體參 加國家政策的討論(當時,內閣中有一部分閣 員對納粹主義的忠誠是多少令人懷疑的),因 此在1933年10月德國退出國際聯盟以後 ,希特勒始終沒有預先向內閣報告他打算采取 的步驟,而到1938年2月4日以後,他乾 脆不讓內閣召開會議了。同時,他還逐漸使內 閣喪失了立法的權力,方法是讓個別部長頒布 法令,事先僅把該法令交給有關的其他部長過 目。 由於德國內閣已經變得無關緊要,希特勒 便著手(好象主要是在書面上)試行較為適合 於應付國內或國際緊急情況的其他憲法形式。 因此,1938年草擬了一項新的德國國防法 ,規定在發生戰爭時把職權集中在三個人手裡 :即德國行政工作的全權代表弗裡克、經濟方 面的全權代表沙赫特(後來是豐克)和武裝部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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